采摘保护植物怎么举报违规(采摘一级保护植物怎么处罚)

随笔散文2023-10-26 17:56:229
发现有人砍伐一级保护植物可以拨打110报警电话吗?

可以拨打,这属于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俞黎佳 杨康)3月11日,经浙江省新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俞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且判决的案件。

俞某的同村好友刘某甲在自家地里种了香榧树,而刘某乙家自留地地坎上有两棵三四十年树龄的野生金钱松,树冠遮挡了阳光,影响了刘某甲家的香榧树生长,于是刘某甲便向好友俞某抱怨此事。俞某想到亲戚建房正好需要木材,且明知金钱松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为帮助好友和亲戚,在没有得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擅自拿汽油锯把两棵金钱松砍掉。

此外,俞某明知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杉木,仍帮张某用拖拉机运输了合计77立方米的杉木,赚取6300元运输费。2020年12月底,俞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全部案件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中,俞某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一直询问检察官会判多重,担心弟弟无人照顾。发现这一情况后,为审慎办理案件,检察官专程赴俞某的村里调查,从村民处了解到俞某平时表现良好,而他弟弟失踪20年后于近年才找回,俞某是弟弟的唯一监护人。俞某自己患有特殊慢性疾病,弟弟被鉴定为精神一级残疾,需长期服用药物才能控制病情,俞某平时靠打多份零工才能勉强维持生活和医药费的支出。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对俞某进行全面法治教育,俞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植树节前夕积极配合村里开展绿化种植工作。

3月5日,新昌县检察院依法对俞某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提起公诉,在移送的量刑建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中除了表述俞某犯罪事实和自首等从轻情节外,专门就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分析说明,并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私自采摘了国家保护植物,由法院收走还是公安局收走呢?

这个是要由公安局来收缴,因私自采摘国家保护植物,这样本身就违法的,有些还设计到犯罪,所以这样的情况,应该由公安局来收缴,因为这就是你犯罪的证据,是依法办案的最基本依据。

林业违法热线?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举报电话

直属机关纪委举报电话:010-64213811 

信访举报电话:010-84238561森林资源行政案件举报电话:010-84238909

草原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8525 湿地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9338 荒漠化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9822野生动植物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8892

保护地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9583集体林地承包、集体林权流转等举报电话:010-84238720

林场种苗保护举报电话:010-84238865

林草防火举报电话:010-84238110

二级保护植物在列入保护前采摘是否违法

二级濒危保护植物不可以采。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

凡载入林业部1992年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以及《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附件《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所列的树木皆为珍贵树木。未列入这两个名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非法采伐、毁坏的亦不构成本罪。

行为的表现形式为非法采伐和毁坏。所谓“非法采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允许擅自砍伐珍贵树木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亦即使珍贵树木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的行为,如造成珍贵树木数量减少、濒于灭绝或者已经绝种等。这两种行为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兼并实施,只有行为中任意一种的,即可构成本罪。毁坏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果行为人采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珍贵树木的,由于已危害到不特定公私财产的安全,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犯罪论处。

采摘濒危植物犯法吗

犯法,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中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挖野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林业管理系统。包括森林面积、分布、植树造林、树种规划、林木采伐等林业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以森林法为代表,包括其他国家森林保护法和地方森林保护法和条例。

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开发和合理利用的方针。同时,国家还依法保护一切使用、经营和管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义务。禁止砍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栽培、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伐。未申请采伐许可证,虽申请未获批准,或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时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严重违反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破坏自然环境的。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是所有珍贵的野生植物。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天然生长在原生地的珍贵植物和天然生长在原生地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城市园林、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药用植物和野生植物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本条例附录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共列出了8种保护植物。ⅱ级保护植物143种;有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都是本罪的客体。1992年10月,林业部发布《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将珍贵树种分为两个等级,一级37种。二级,95种。凡列入1992年林业部颁布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列入这两个清单的树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行为人非法采伐或毁坏不构成本罪。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盗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违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森林法》等法规中关于盗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规定。《森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森林生态区、珍贵动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和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热带雨林的自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要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砍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规定,对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资源造成破坏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植物。为科学研究、人工养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领取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需要经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在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采集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在林区、草原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野生植物的,应当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盗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行为形式是非法采伐和破坏。所谓“盗伐”,是指违反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所谓“破坏”,是指破坏和损害,即使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部分或全部丧失,如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减少、濒危或灭绝。这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只有其中一种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摧毁植物的方法多种多样。行为人使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特定犯罪论处,因为其已经危害了不特定的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砍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目的是不存在问题的。盗伐破坏珍贵树木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只是为了盖房,有的是为了收集标本做科研。但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砍伐或毁坏,主观上就是故意。至于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砍伐或者毁坏树木的,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放流、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会怎么样

采摘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可能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具体量刑需要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考虑因素主要要包括:认错态度,是否积极退赔,是否得到谅解,自首立功等相关情节。

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必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来伐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对于未申请采伐证或虽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方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都严重侵犯了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破坏了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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